社保新规9月1日起实施【#缴纳社保不能自愿放弃#】 据《工人日报》报道,8月1日,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。这一司法解释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,致力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,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,并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其中,一个备受瞩目的亮点便是明确规定: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,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。
社会保险,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,其重要性不言而喻。根据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。这一义务具有强制性,并非可以随意协商或放弃的。它承载着构建覆盖全民、城乡统筹、权责清晰、保障适度、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任,为劳动者的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基本权益兜底,是劳动者安身立命的“安全网”。
然而,在现实的职场环境中,“协商放弃社保”的现象却屡见不鲜,犹如一颗颗隐藏的“定时炸弹”,随时可能引发劳动纠纷。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,提高企业利润,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诱导劳动者签订“自愿放弃”社保的声明。他们或许会以更高的工资、更好的福利待遇为诱饵,让劳动者在眼前利益和长远保障之间做出艰难抉择。而一些劳动者,由于法律意识淡薄,或者出于对眼前更高工资的渴望,也可能向用人单位妥协(譬如我上家公司,有同事在被辞退的时候,公司以经济补偿为要挟,逼迫员工签订不予投诉举报社保公积金未曾足额缴纳问题),无奈之下主动放弃社保权益。现在好了,正式立法了,不管什么原因,协商无效,即便签订了相关条款,都可以举报投诉,因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。
这种看似“双赢”的做法,实则对双方都暗含着巨大的风险。对于用人单位而言,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。一旦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,或者引发劳动争议,用人单位不仅需要补缴应缴的社保费用,还可能面临支付赔偿金、滞纳金等严重后果,可谓是“因小失大”,得不偿失。而对于劳动者来说,放弃社保就意味着放弃了国家提供的基本保障。一旦遭遇工伤、失业、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,将陷入保障“真空”,无法获得应有的救助和补偿,生活可能因此陷入困境。
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,无疑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注入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它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: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,不容协商和放弃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,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,让社保真正成为劳动者幸福生活的坚实后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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